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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水:电动自行车落户时间为三个月

来源:中国红河网 作者:周万红、陈吉、刘雯霁 发布时间:2013-04-08 14:48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4月1日起施行,为将电动自行车纳入规范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格执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落户服务站。为确保电动自行车登记落户工作顺利进行,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民警和工作人员,配齐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落户必须的设备和表格,在建水县朝阳北路55号弘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旁、建水县城陈路中段永恒交通管理服务站内设立了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落户服务站,集中登记落户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止。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落户的,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出产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即可登记落户。
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落户率,将电动自行车纳入规范管理,减少交通事故,4月1日至6月30日,该大队各交警中队集中警力在全县范围内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对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逆向行驶、超过法定时速行驶、违法规定载人载物的;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分别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劳动的;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编:admin;   摘编日期: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