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将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中心区域上路
2011年12月21日,《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正式提交汕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禁摩”、“禁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条例(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
据悉,1998年和2001年汕头市先后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两个特区法规,为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城市中心区域“禁摩”、“禁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作了具体规定。对个别上位法未规范的违法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违反“禁摩”、“禁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规定等行为,设定了处罚。
据了解,《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禁止在中心区域上路。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