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消保委: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日起重新计算
消费者在充电器使用10个月后更换了一只新的,然后使用6个月后又出现问题。商家表示,该充电器的三包期从第一次购买充电器的时间开始计算,现已过了规定的1年保修期限,不能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记者从沂源县消保委了解到,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1年1月,沂源县的方女士购买了100元的智能充电器,三包期规定“保修1年”。当年11月,由于充电器充不进电就免费更换了一只新的。今年5月26日,充电器出现与上次同样的问题,但商家表示,该充电器的三包期从第一次购买充电器的时间开始计算,已过了规定的1年保修期限,所以不能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那么消费者遇到更换的商品,三包期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还是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记者了解到,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此外,《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铅酸电池)和充电器的保质期都是一年。
记者从沂源县消保委了解到,上述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2年6月7日